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6〕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街道办事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街道办事处进行自身民事活动产生纠纷的,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2004年)
-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云南省丽江地区设立地级丽江市的批复(200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意见(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