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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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