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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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2017年)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