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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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7号(2013年)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 深化团结合作应对风险挑战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在2023年金砖国家工商论坛闭幕式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