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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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2018年)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推进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2002年)
-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