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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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5年)
-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YYYY年MM月)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2015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77年)
- 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