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十八条。
二、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删除第二款。
三、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船舶进行下列作业,且作业量超过300吨时,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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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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