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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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