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进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及发证机构名录。现行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如附件2〔略〕);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申请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的复印件;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一)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国家投资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二)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需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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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2022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019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2025年)
-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2009年)
-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