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
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
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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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2年6月8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年)
- 中法联合新闻公报希拉克总统访华期间中法签署双边合作协议(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