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
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
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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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2015年)(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
-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2003年)
-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2009年)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