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
-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
-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019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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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海南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2007年)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2024年)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