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四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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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和《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2001年)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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