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四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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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和《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2009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国库券条例(199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2年)
-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 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2003年)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