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四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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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和《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
-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关于废止《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图木舒克市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