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
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是推动有机食品生产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 申报主体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单位或组织符合条件可自愿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二、 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基地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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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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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2014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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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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