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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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2007年)
-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