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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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