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管制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空中交通服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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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2015年)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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