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第三条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
第四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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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2年)
- 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指南(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5年1月31日)
-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4年)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