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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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2017年)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