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灾区可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第二条
地震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点应是防止水源被有毒化学物质和各种病原体污染。
第三条
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应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项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防止对灾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持久性的次生污染。灾后重建时应科学统一规划饮用水水源布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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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斗门县设立珠海市斗门区和金湾区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2023年)
-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