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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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2010年)
-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