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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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六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批复(2020年)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