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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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0年)
-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