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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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承德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2021年)
-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