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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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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