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安徽省、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2001〕3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五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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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7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菲律宾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的批复(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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