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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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21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