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志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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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长令(2002年)
-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10月6日发表谈话(科什图尼察当选南斯拉夫总统)(2000年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二批)(2016年)
-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年)
-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5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8年)
- 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5)(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