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落实监管要求制定的内部规范(以下统称合规规范)。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以确保遵循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或者员工履职行为违反合规规范,造成金融机构或者其员工承担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财产损失、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金融机构设立的、牵头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金融机构设置多个职责不相冲突的部门共同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应当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的牵头部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2014年)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
-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年)
-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