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清理,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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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201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