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清理,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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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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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YYYY年MM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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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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