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清理,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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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