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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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14年)
-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2016年)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