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防疫条件下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