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的批复(2022年)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