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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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红其拉甫海关“艰苦奋斗模范海关”荣誉称号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