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确需召回的,由国家铁路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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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1996年)
-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