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4年)
-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