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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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2011年)
-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06年)
-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