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浙公请[2013]2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公安边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是正式在编在职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人员,从事公安边防业务工作的士官,经过必要的执法培训并通过公安部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后,可以参与辖区治安管理、证件查验等执法活动,但不主办案件,不单独执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影响较大的执法活动。
二、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的岗位范围、准入条件、监督管理等由公安部研究制定专门规定予以明确。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撤销江源县设立白山市江源区的批复(200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