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三)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第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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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3年)
-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