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为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尚未与企业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导致国家的一些政策规定难以及时在企业贯彻落实。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向中央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务院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企业参加国务院的会议,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各有关方面务必抓好落实。
二、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传达到各中央企业;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传达到各中央企业。
三、
关于如何向地方企业传达贯彻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到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四日
-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冰雪体育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2010年)
- “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202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2年)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20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