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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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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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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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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