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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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