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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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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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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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
-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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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YYYY年MM月)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YYYY年MM月)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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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昌黎黄金海岸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