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 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05年)
-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年)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8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200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