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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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2009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2015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