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年)
- 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