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2003年)
-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
-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1年)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