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为了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
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以及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批复(2024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
-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