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2018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