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法规)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正、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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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2003年)
- 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 外汇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4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