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法规)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正、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主要技术政策(2014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