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正、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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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 生态环境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