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根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三、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以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以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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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6月)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
- 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