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对采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实施采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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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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