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聯繫,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立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第二條
十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應當設立街道辦事處;十萬人口以下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如果工作確實需要,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五萬人口以下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一般地不設立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須經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准。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管轄區域,一般地應當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轄區域相同。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任務如下:
(一)辦理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工作的交辦事項;
(二)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簡和管轄區域的大小,設幹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一人。
街道辦事處共設專職幹部三人至七人,內有作街道婦女工作的幹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幹事都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委派。
第六條
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非經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布置任務。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的辦公費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由省、直轄市的人民委員會統一撥發。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区调整柳州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
-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2021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