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号(2015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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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的通知(2002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