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号(2015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 关于促进国土资源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 关于促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年)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件)(2013年)
- 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