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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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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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
-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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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调整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