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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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 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2年)
-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2023年)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