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按照分工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统称签证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
-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5年)
-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银监会全总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