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按照分工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统称签证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1990年)
- 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4年)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2019年)
-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