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第三条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依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立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依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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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2024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按摩活动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