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第三条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依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立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依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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