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
-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