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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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7年)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2000年)
- 中美就美国轰炸中国驻南使馆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2000年)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
- 关于云南省中甸县更名为香格里拉县的批复(2001年)
- 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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