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2024年)
- 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4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
-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武威地区设立地级武威市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