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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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组委会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2004年)
-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