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4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